如何避免刑事错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3-09
(一)加强国民法治教育和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常识,培育法律精神
法治意识状况是衡量国民素质高低和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要形成公民、各行各业、各层次人员学法、守法、用法、执法的良好氛围。只有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优化了、提升了,才有助于维护司法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司法水平
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如何先进、科学和完备,终究要靠执法人员去实施。所以,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权威,办好每一件刑事案件,需要凝结司法队伍每个人的辛勤汗水和不懈努力;而产生一起冤假错案,可能只要少数几个司法人员不依法公正办案就足够了。这说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所以,在司法队伍的人员录用中,不但要逢进必考,而且要高标准严要求,从更高层面来考虑培养选拔司法队伍人才的问题,从而彻底改变现在社会上存在的公安检察就是“抓人关人”,法院法官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负面印象。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高级以上法院法官的选拔是极为严格的,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即本国排名靠前的名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及获得了国家司法从业资格的法律人员。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其次,应扩大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中启用检察官、法官的比例,解决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学非所用和专业人才过剩浪费与司法机关法律人才严重不足的矛盾,加强高校培养法律人才与司法机关使用人才的对接,真正做到把热爱人民,忠诚于司法事业,有坚定信仰,使命感、责任感的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司法队伍中,尤其是把优秀法律人才选拔到司法队伍的核心岗位上来。这是我国司法队伍建设亟需解决的问题。
再次,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学习,经常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讲座授课,熟练办案技巧,开阔视野,更新司法理念,正确对待苦与乐,志存高远,心怀人民,注重职业精神、良知、品质、操守、行为的教育和熏陶,从而适应新形势下司法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树立现代的、先进的司法理念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和最终目的是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保护无辜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在当代社会里,必须大力推进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和更新,摒弃少数法官那种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旧思想和落后理念。司法人员要把“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作为办案的最高目标和司法追求,司法机关要深入灌输这些理念,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潜移默化,根植脑海,形成自觉意识。
1.侦查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多考虑如何在“零口供”情况下,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侦查手段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防止办错案或错办案。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严格把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诉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3.法院在审理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先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盲目违法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即检察人员作为公诉案件中支持公诉的一方,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有的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为了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另外,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当认真审查上述申请,如果认为这些申请是合理的,有可能影响到对事实真相的断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应当同意申请,当庭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新的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勘验工作完成以后,再开庭审理。
(四)建立责任追究“零容忍”、“一票否决”制度
对司法机关发生冤假错案,不管是何种原因,涉及到谁,都不可袒护,对相关领导、主管、办案人员一律追责,严肃处理,对违法办案人员,特别是有刑讯逼供情况的,对实施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司法机关要敢于有错必纠、有责必查、追究必严。要有壮士断臂之勇气,排山倒海之气势,痛下决心,狠下猛药,整肃纯洁司法队伍。
(五)完善重大刑事案件讯问制度
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是造成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在规定的,且符合标准的讯问室进行,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健全讯问登记和主管领导值班监督制度,长期保存讯问视频影像资料。目前在落实“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中存在随意性大,操作不规范,监督缺位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给予纠正。
(六)落实刑事案件公开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即只要不属于不公开审理范围的刑事案件,都应公开审理,增加公开审理的透明度,接受必要的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这有助于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责任,做到更加谨慎、理性、良知,为减少或避免产生冤假错案把好关。
(七)加强司法建设,优化办案环境
一是改善司法人员的办公条件、提高政治生活待遇。司法是一项极其慎重、严谨、科学并需要承担高度责任的崇高事业。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需要付出艰辛和牺牲,在具体办案中还要承受常人无法体会的压力和风险,需要社会多一点理解鼓励和支持,增加正能量,减少负能量,让司法人员更加热爱事业,安心本职,专心办案,不管遇到任何困难和挫折都能顶住压力,执着追求,公正司法,无怨无悔。二是领导和政府管理部门要增强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意识,创造一个良好的办案环境,支持司法而不干涉司法,帮助解决司法深层次问题和存在的困难。三是增强司法人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重视司法援助和社会矛盾化解。四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发挥其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中的应有作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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