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2-18
  一是切实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和坚守检察职业操守。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和先导。为了杜绝和防止冤假错案反贪部门在办案中应体现以保障人权为内容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在执法办案中杜绝有罪推定并坚决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原则;应严格遵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反贪干警在查办案件中,一定要坚守住这个行为准则,绝不能跨越这条底线。
  二是妥善处理办案质量和数量之间的关系。当前,基层院办案人员老化,骨干力量少,只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容易导致案件质量呈现“粗放型”特点,因此,反贪部门办案不能只注重数量,忽略质量。要树立案件质量的“名牌”、“品牌”意识,克服主观上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思想,在保证所查办的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牢的基础上,发挥吃苦耐劳和拚搏精神,扩大办案数量和规模,妥善解决好案件质量和数量的辩证关系。
  三是 转变“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传统的“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高效,但极易导致办案人员依赖对口供、证人证言的调查收集。新修订、实施《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刑讯逼供获取的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予以排除,从客观上倒逼办案人员收集、调取、固定证据时,不能单纯依赖口供,同时要考虑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纪检检查部门、执法行政单位移送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转化,保证转化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点,绝对不能照抄照搬移送单位的言词证据。
  四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公诉、侦监引导初查和侦查。
  公诉侦监“提前介入机制”的核心作用是引入权威、专业的第三方对反贪查办案件已取证据或下步需要收集固定的证据进行“中立”的评价或建议,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从源头上对认定犯罪的证据进行监督、把关,杜绝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惯性思维。
  以前的案件提前介入通常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号脉”,新刑事诉讼法使得反贪查办案件的重心前移到初查阶段。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有影响、难以把握的案件,在做好案件保密措施的前提下,应该将介入机制提前到初查阶段,防止立案后无路可退和为了办案而办案的被动局面,进而能够从源头上较好的防止的冤错案的发生。
  五是对典型的冤假错案进行个案剖析,从中汲取教训。
  历来全国性的冤假错案,我们只是从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中进行粗略的了解,只注重冤假错案的新闻点,很少进行对冤假错案进行深度剖析,尤其对办案一线的反贪干警,缺乏必要的冤假错案的警示教育。因此,应将古今中外的冤假错案汇集成册,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学习,对冤假错案进行剖析,吸取他人办案教训,从而对自身办案中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前车之鉴的作用。
  防止、杜绝冤假错案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还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较高法律素养的办案人员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广大干警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和完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