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退如何赔偿?

本人从2012.5到2014.8在这公司工作了2年3个半月,其中签了2年合同,合同在2014.5.14到期,到期后没让我签合同。到今年8.28通知我做到月底31号不用来上班了,理由就是能力还不够,管理人员太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需要那么多人,之前在这个公司做管理员已经有1年半时间,没有给这个公司带来负面影响,一直都是正常营运,除了管理方面的细节卫生做得不够好以外没有带来别的伤害,这么突然的辞退了,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请问公司触犯了合同法吗?如果有应该怎样赔偿?怎么算的?

  公司因为经营业绩的问题,前段时间裁员了一部分员工,然后就根据《劳动法》的补偿原则,给他们满半年以上的人补偿一个月的月薪,不足半年的给了半个月月薪。可是,有些下面办事处的员工却不满意,说要补偿他们三倍的工资,提出公司解雇他们的理由不充分。当时因为人事上操作的员工已经离开了公司,考虑办事处与总部相隔两地,没有及时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另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若属于非过失解除合同,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的,应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相关法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5-13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官方电话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电话咨询
第2个回答  2020-03-16
第3个回答  2019-08-17
1、首先,公司辞退你应该有书面的辞退通知,如果没有,你可以要求公司出给你;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入职起一个月后的双倍工资;没交社保的应该补交社保,并给予补偿;
3、可参照劳动合同法,见参考资料。
第4个回答  2014-09-03
没个两三万,直接上劳动局!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