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只有试用期工资却没有写转正工资是属于无效吗?

如果无效对员工来说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如果在转正之后,然后公司又说因为表现不好说要降为实习期。,,
实习期能享受公司的年终奖什么的嘛?公司规定上没写。。

1、首先合同中未注明转正工资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其他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只有以下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员工转正期限是根据合同期限定的,如果到了转正日期不得二次约定试用期。所以不存在转正后又降为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年终奖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单位激励行为,如果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单位有自主发放权利。追问

那现在的情况是我已经转正两个月了。她突然说要变成实习期,并没有提前通知。对这个很不满。

追答

你可以给她发一个书面说明,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写上“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目前你已经转正了,如果单位认为你表现不好采用降为试用期的方式是违法的。

追问

我跟他们说了,三年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三个月,后来他们又改口说不用试用期了。只是最近公司效益不好,急着裁人,又担心赔偿员工,就这样做了

追答

单位可能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逼迫员工自己提出辞职,单位是否有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如果降低工资标准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不过既然单位能想出通过逼迫员工自己提出离职的方式估计也不会按第二种方法处理。
1、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因单位违法约定二次试用期并因此降低工资标准,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少发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提出经济性裁员的,要求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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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2-02
这样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实习工资一般是转正工资的80%,至于工作表现要靠你自己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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