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中土地成片开发和包片开发是一个意思吗?招投标和竞投标区别?

如题,最好能用自己的话解释,谢谢!
成片开发说的很详细,能不能再补充说明竞投标和招投标到底有什么不同哈!谢谢谢谢~~~~

成片开发和包片开发的意思基本相当,如青岛日报有篇文章说:“当时,国内常见的土地有偿转让的路子,是吸引外商包干搞成片开发,这样做省时省力。而青岛没有搞包片开发,而是把东部新区准备出让的土地全部按照新区的规划要求分割成三十多块小土地,大的二十来亩,小的只有五亩,规定外商一般只能受让一块地,由三十多家受让。 ”广州市有篇文章:“开发区早在建区初期就提出了引进外资成片开发的设想,准备在开发区9.6平方公里范围的北围港前工业区1.06平方公里内首先进行集中开发、包片开发。为此,还对如何引进外资搞好这块地的基本环境建设召开了论证会。”这里显然是把二者当作一回事。

不过,成片开发是更正式的说法,甚至有文件给其定义。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号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而包片开发则没有看见正式文件的定义。

招投标是规范用语,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活动,条件和程序都很严格。

而国家正式文件中不存在“竞投标”这个说法,倒是有“竞标”的说法。所以,“竞投标”的说法不是规范用语,要谨慎使用,能不用就不用。

“竞标”一词的使用范围很广泛。

多数情况下,官方使用“竞标”就是指招投标中的投标(其含义是参与投标竞争或竞争某个标),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再如银监会、财政部印发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二十八条:“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显然,有时候竞标就等于招(投)标。

有时候参与拍卖的竞价也被叫做“竞标”。如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
附件三《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写道:“拍卖人于**年*月*日在**举行拍卖会上,竞标号码为**的竞买人*8,经过公开竞价,成功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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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13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
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
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
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
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
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
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
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
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
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
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
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②最低价确认方法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
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
第2个回答  2009-07-23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

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

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

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

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

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

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

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

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

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

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

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②最低价确认方法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

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

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

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

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

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

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

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

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

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

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

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

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

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
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
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
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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