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一般用人单位会在OFFER LETTER中明确,该录用信的有效期,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即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录用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是失去效力。
但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 LETTER 中没有写明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那么在发生争议时,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另行做了约定,变更了OFFER LETTER 中的约定,因此,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OFFER LETTER 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则该部分内容仍然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