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工资不一致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入职通知书是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过程,鉴于双方尚未建立用工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成立。但因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书载明职务、薪酬、试用期、报到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在一定期限内经对方表示接受,入职通知书即发生效力。因此,该入职通知书的性质是属于发出要约,希望与其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入职通知书要约经劳动者承诺后即成立,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基于此过失行为,导致劳动者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该单位又未能订立劳动合同,必然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对此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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