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2月2日至2014年8月29日在上海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但该公司一直不按发,基本上都是月底发放工资,有时还会隔月。像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2014年8月28日,老板找我谈话说公司要搬迁,叫我写辞职报告走人,并且一分钱也不给。2014年8月29,我不同意自动离职,老板就叫人事给我讲,叫我下周一不要来上班了,然后就打了一张公告,说我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将我开除,开除的理由根本就是欲加之罪!再说都已经是半年以前的事,当时并没有任何的处罚和公告,并且公司从来没有过员工手册之类的文件,我也没有签署过任何文件,公司的制度也重来没有公示过,2014年9月20日,公司的所有东西已经搬走,想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这是从网页上复制下来的,我已经看过了
开除员工可以不予补偿,辞退员工需要补偿。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那我要准备些什么证据呢?
追答你只需把公司这个公告拍照,或者发给你的文件提交仲裁庭即可,辞退你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你无需准备别的证据。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