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

  (二)音乐茶座;

  (三)游戏机房;

  (四)游艺机房;

  (五)台球室;

  (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

  (二)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

  (三)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第四条 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第五条 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

  (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

  (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县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第八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第十条 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二)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

  (三)卫生、通风、防噪声等设施符合标准;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成立营业性演出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并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负责人;

  (二)有必要的乐器和表演的节目;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排练场所和演出必需的器材设备;

  (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在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才能。

  艺术表演团体在职的专业演员要求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应当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第十四条 设立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及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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