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仲裁失败案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尽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办理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去年三月,当事人因病离职。**物业公司从去年七月起停发了其工资。去年十二月,当事人向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机构以其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了其请求。因此,当事人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茂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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