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辞职报告上面写了希望的离职日期。但是公司领导说让他提前走,这该怎么处理?算是辞退吗?

如题所述

不合法。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被附加了一个“30天”的提前通知义务。在这个义务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义务。
法律上,权利义务有对应关系。前面说的两个义务分别对应两个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30天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30天劳动合同以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这个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法定的。
老板要求劳动者立马走人,实际上看上去是免去了劳动者继续履行30天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同时也意图免却支付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带来的工资支付的义务。
义务的免除,需要双方达成合意。
所以结论是,如果双方可以就离职时间达成一致的,这属于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不违法。劳动者说我要今天就走,老板说好的;或者,老板说你今天就走吧,员工说好的。
如果双方无法就离职时间达成一致,30天的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工资支付义务就实打实的在那里。
如果哪位老板任性,直接在30天里把员工开了,这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肯定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的适用情形,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依法,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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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04
员工在辞职报告上面写了希望的离职日期。但是公司领导说让他提前走,这不是辞退,是正常情况。
员工只要提了离职报告,就要作好随时走的准备,员工要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但是那是为老板招人用的,老板随时可以让员工提前离开。
既然员工心不在公司了,还不如让他早一点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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