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没有签合同,上班十天半就被辞退了,老板的理由是:目前没有接

到大项目,你手上的大项目已经不做了,不是你做不好,而是公司没有接到大项目,现在都是小项目,所以你51后不用来上班了,对你还是很满意的,以后说不定有大项目还会找你回来。……这是老板的原话,我无语死了! 而且答应51给我工资,到现在都还没发,我问了,他还说钱还没到啊,。大家说可以要求多赔偿吗?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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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03
  试用期除劳动者本人原因,一般不得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5-0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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