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是否必须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我在公司已经做了4年 现在公司要签新的合同(并且限定2年) 而且2年内要求不能辞职 否则要交违约金 (即前一在职期间所领工资的半数)并视同开除 将档案封存、销毁 不予享用公司给予出资办理的社会福利保险(并通知社会劳动保障部)。而且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请问下 这样合理么 还有 要是辞职之后 公司要是没有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那是不是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无效了呢?

不一定,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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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08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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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2-10
1,不一定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公司要是没有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竞业限制协议就无效追问

2年内要求不能辞职 否则要交违约金 (即前一在职期间所领工资的半数)并视同开除 将档案封存、销毁 不予享用公司给予出资办理的社会福利保险(并通知社会劳动保障部)。请问下 这样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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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12-17
是的,你懂不少呀
合同是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原则,你可与公司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就不签,签了后悔多多,往开了想,签了也没有什么,按协议履行就可以了,
第4个回答  2018-06-07
不需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与以下三种类型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种,是公司的高管,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种,是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工人等,因为这些职位,在日常的工作中,容易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种,其他可能知道商业秘密的人员,比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等。
总结来说,不是所有的员工都需要跟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那些有机会接触、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公司才有权与他们约定竞业限制。
如果工作不会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话,公司是不能强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如果公司滥用竞业限制条款,比如,强制与没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该条款,这样做是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你有权拒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求职者经常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即使你不想签,但是公司以“不签就不予录用”来要挟,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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