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关于工作地点调动的问题

2011年10月11日跟现在的公司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期为2013.12.31日
最近公司说我们整个组需要调到深圳去工作(现在的工作地点为成都),如果不同意去深圳的话给我们一个半月时间缓冲,然后主动离职(这一个半月需要在公司上班)

我研究了下劳动合同跟补充协议,有一些比较含糊不清的地方需要咨询您下:
补充协议里:
1、乙方原则上在《劳动合同书》第五条约定的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委派或调动乙方至甲方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含成都市意外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职务,并按新委派/调动的岗位标准及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双方确认,前述委派不属于岗位调整,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派/调动安排。
2、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如经考核确定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情况意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在双方协商变更乙方工作岗位时,如双方未签订变更协议,但乙方已实际在调整后的岗位开始工作的,视为双方已久该工作岗位变更事宜协商一致。
好,关于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在补充协商的表现,就这些
劳动合同里第三页,工作地点:成都
第七页,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情况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约定事项:
(用签字笔写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议一致约定的其他事项:
(用签字笔写的)见《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问题是:如果我们不同意去深圳的话,公司辞退我们,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胜算有多大??
谢谢

第1个回答  2013-11-15
1、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劳动者报酬及工作地点的变动需双方协商。如果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话,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2、如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则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建议你协商,协商不成被辞退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有疑问,可以咨询电话137 3082 8559、139 0805 6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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