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教学目标陈述上存在的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23
了解了如何确定教学目标之后,我们再来谈谈怎样陈述或叙写目标才是规范的。确实,目标陈述的规范至今也没有公认的、统一的标准,但是它必须符合一些要求:第一,目标指向是学生通过学习之后的预期的结果,因此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是教师;第二,目标的陈述主要是为了便于后续的评价行为,因此行为动词尽可能要清晰、可把握,而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无法规定教学的正确方向;第三,有时单靠行为动词无法将目标清晰地表达出来,因此需要一些附加的限制条件,如学习情景、工具、时间、空间等的规定;第四,目标指向全体学生而不是个体学生,同时也是为了便于评价,因此目标的表现程度总是最低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它只是说明目标所指向的这一群学生最起码达到的标准,它不代表所有学生真正获得的真实的教育结果,前者只是后者的一个部分。
具体地说,行为目标陈述的基本要素有四个:行为主体、行为动词、行为条件和表现程度。如“在3分钟内(条件),学生(主体)能算出(行为动词)至少20道题(表现程度)”。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目标呈现方式都要包括这四个要素,有时,为了陈述简便,可以省略行为主体或(和)行为条件,但前提是以不会引起误解或多种解释为标准。
第一,行为主体。目标的检验是评价学生的学习结果有没有达到,而不是评价教师有没有完成某一项工作,因此,目标的陈述必须从学生的角度出发,陈述行为结果的典型特征,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能以教师为目标的行为主体。这与原先“教学大纲”的陈述方式是不同的,以往我们习惯采用“使学生……”、“提高学生……”、“培养学生……”等方式都是不符合陈述要求的。尽管有时行为主体“学生”两字没有出现,但也必须是隐含着的。
第二,行为动词。为了便于教学后的评价,行为动词就应该避免运用了一些笼统、模糊的术语。如果使用“提高……”“灵活运用……”“培养学生……的精神、态度”“了解”“掌握”等行为动词,缺乏质和量的具体规定性,评价就无法开展。因此目标所采用的行为动词应该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可把握的,一句话,应该是可评价的。如小学科学“磁性的强弱”,有位教师一课时的教学目标是这样陈述的:(1)引导学生直接参与科学探究活动,学会科学探究的基本方法,体会到科学探究的乐趣。(2)在探究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3)探究不同大小的磁铁强弱问题。如果作些修改,象如下这样的表述,也许更恰当一些:(1)有兴趣参与课堂探究活动并愿与同伴合作。(2)经历或观察实验的过程,并做好必要的记录。(3)能说出自己的实验假设、验证过程与结果。(4)能判断磁铁大小与磁性强弱的关系。
第三,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指影响学生产生学习结果的特定的限制或范围。如果没有明确的行为条件,学生最终的学习结果往往就难以评价,因此,在描述课程与教学目标时,通常都说明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达到何等程度的结果。对条件的表述有四种类型:一是关于使用手册与辅助手段,如“可以带计算器”或“允许查词典”;二是提供信息或提示,如“在中国行政区划图中,能……”“根据下列一组图,能写300字的短文”等;三是时间的限制,如“在10分钟内,能……”“通过两课时的学习,能记住……”等;四是完成行为的情景,如“在课堂讨论时,能叙述……要点”。
第四,表现程度。教学目标所指向的表现程度通常是指学生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所产生的行为变化的最低表现水准或学习水平,用以评价学生的学习表现或学习结果所达到的程度。因此除了行为动词上体现程度的差异外,还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表明所有学生的共同程度,如假设一道题目有五种解题方案,但作为面对全体学生的标准,不能要求所有的学生都能回答五种解题方案,那么就可以这样来陈述,“至少写出三种解题方案”、“80%学生都能答出五种解题方案”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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