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被更改

和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 签完后当时没有给我那一份 等试用期过后 公司发给我合同是 以完成一定期限的合同 笔迹明显不是我的。如果公司辞退我,我该怎么办?
《固定期限》合同给我改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被修改的这页明显不是我的笔迹,我想仲裁公司 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被更改:
  1.如果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更改,属于无效合同;
  2.如果劳动合同属于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的变更,那么属于有效合同。
  劳动合同确认为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已付出劳动的劳动报酬。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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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31
你中奖了,只是需要花点时间领奖金。
第一、如果公司发放给你的合同不是你们当初所签署的,那么这份合同是全部无效的。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当初你们签订的那一份合同的话(公司有举证责任),视作公司未与你签订任何合同。即:你工作的这段时间视作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上查一下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这里字数有限不一一列出了。
第二、公司现在要辞退你的话,需要支付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按半月计发。至于你工资的标准,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的话,按集体合同来处理,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按岗位同工同酬来处理。
第三、推荐你如下的解决方案:
1、如果你年纪不小了,那就和他们玩玩。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超过一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你年纪还轻,那就珍惜现在的时光,直接辞职无须提前通知单位,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书面)。
当然,以上所述的一切都是建立在你当初签订的的确是三年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
第2个回答  2012-01-03
1、可在辖区劳动站进行投诉,告之合同不是原本;
2、如果公司否认,你责申请劳动仲裁,上诉甲方伪造合同。
3、条件:1.合同亲笔鉴定,如假无效;
2.假合同是否盖有公司公章,这是仲裁关键。(如仲裁过程甲方否认,并拿出第一份三年的亲笔合同,那么盖公章的假合同不攻自破,公司伪造其假合同成立。)
3.第一份真合同的签署日期是否是在入职一月以内?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3个回答  2011-12-31
这个也没有什么有效办法,公司比较赖皮,手套卑鄙,都是利用员工好说话的心里,然后打些擦边球,在维权的过程中钻法律控子,所以做任何事情,要么签合同就是要一人一份,无论每个条款就是要清清楚楚,千万不要任何一点含糊,现在有些企业喜欢在合同中玩文字游戏,都是些赖皮企业,所以不要跟那些企业多罗拖,简单点,达到要求的,就签,到不到要求的就是不签,不要委屈自己到头来还要给企业钻法律空子
第4个回答  2011-12-31
试用期本身就是互相考察的机会,不守信用的公司,并不值得为其效力,不愉快的日子还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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