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兼职的定义和保护

如题所述

一、劳动法对于兼职的定义属于什么
1、劳动法对于兼职的定义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一般以小时计酬,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对于存在事实工作关系的,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情况来支付工资待遇,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兼职和全职的劳动法有什么区别
1、全职需要加入用人单位一方,成为其成员,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兼职不需要加入用工方,双方彼此独立,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2、全职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通常可以和数家用工方建立劳务关系;
3、全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的部分,兼职用工方不必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全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较巩固,持续时间长;兼职个体与用人方关系不稳固,持续时间不定;
5、全职双方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兼职双方受合同法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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