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胜客辞职问题

今年大一,在新开的必胜客兼职工作了几天,不想做了,但经理说必须写辞职申请,同时会给学校寄信同时会被列入黑名单,但必胜客并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算是正规的劳工关系,我的辞职算正当的吗?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你不在试用期,则你可以依法履行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辞职告知义务。

  你想在试用期辞职,只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试用期辞职报告’〔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你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你继续上班满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你出具辞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2-01
没有用工合同,你直接不去都没关系的。给学校寄信都是吓唬你的,现在是春节期间,他们缺工。列入黑名单估计也是吓你的,必胜客员工系统联网吗?即使联网,你难道以后就去必胜客工作?这个能跟个人信用联系吗?合同都没有签,即使签了合同也可以违约,兼职本来就是临时性短暂性的,找了一份工作不是把自己绑架,别担心了,好好过年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18
  顿首老P(区经理)足下,
  时值盛夏繁忙之季,此时请辞,或属不敬,然辗转反侧、夙夜难寐,所谓“陈力就列,不能者止”,
挣扎月余,终觉无以堪此大用,索性辞去。期或准之。
  吾每念及“老P”之雅号,恩感交集。自出校门伊始,汝不以吾卑鄙,收容门下,所谓恩一也;虽贵人多忙,然于余之辅导,孜孜不倦,所谓恩二也;自支援入甬,见吾受辱,愤起拍案而不吝支持,所谓恩三也;展转回温,虽物是人非,几次偶遇,尚嘘寒问暖,以吾之发展为念,所谓恩四也;而后重拜门下,阁下已是衣锦还乡,于余或辅导、或鞭笞,收获颇丰,此恩五也,而今拜别,思之唏嘘不已。
  呜呼,盖愚之年少,血气方刚,用事粗枝大叶,未能达上峰心意之毫厘;且时运不济,命运多舛,虽戒骄戒躁,戒慎兢业,实已身心疲惫,积劳成患,月数不能自愈,此愚之有心无力耳,萌生退意,内之遗憾,非文字能表万一。此愚之不成器也,非他人所累也。幸蒙错爱,尚能蜗居其间,忝列温之高职,汗颜甚甚!
  然数载奔波温甬越诸地,南征北调,东迁西走,未曾少安,绩或无多,无功亦苦;工作至今,亦数虑及同僚报表之苦,创电子排班之始,构排班追踪之式,吾之殚精竭虑,可见一斑;且浸淫KPI数载,经排班手工、CMS之变,从未有怠慢之心,传道解惑排班订货后辈数人,窃以为非同窗可及,上峰能由此教愚高技,托以重事;奈何落花之于流水,公司陟罚臧否,或为异同;又因鄙人家境贫寒,原赖百胜之大家脱困,而杯水车薪,尚不能自足,何谈供奉父母,安享晚年?更兼青春流逝以致身虚体乏,不及登科,竟已不复当年之勇矣,吾心甚悲。长此以往,于公于私,绝非长策!
  奈何心比天高,命如纸薄。所谓世事难料,如此种种,或有定数。庄子曰:“人生如白驹过隙,忽然而已”。百胜前人之迹,吾不敢能望其项背,自知当年之志急切难成。然已近四载,心有不甘,故退而求其次,唯愿复入尘世,再踏坎坷,另谋终南之曲径。
  余之去,众或哀之,或乐之,世间之事,自古难全,余之去,亦非三载之前余之所求也。忆往汝之恩德,吾甚涕零。吾意至斯,叩准之。
  J*****
  拜上
  时已丑年
九月中旬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