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例:我单位小李2005年4月入厂,公司分别与2006年08年2010年2012年都与其签定了劳动合同,现在知道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于今年9年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新的劳动上注明了2012年4月签定的劳动合同因部门条款不规范,因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4月签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请问这样合法不呢?如果员工现在告公司没有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劳动争议有效不呢?现在补救行吗?一年后如果告公司成立不呢?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一个疑问,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首先,补签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与劳动者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公司虽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补签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该行为应视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种追认行为,可视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订立劳动合同。且该追认行为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同样受到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因此,公司将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所以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最好能够和单位进行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目前劳动关系存续,社保如实交纳,我打算与员工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员工不理解,想保留手中(也就是今年签的劳动合同)的合同也不同意我在新合同上所注明的(2012年4月签定的劳动合同因部份条款不规范,因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请问如何办呢?
追答那就让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己书写一个《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这样视他们放弃了属于他们的权利,且公司也不承担不利后果,等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期满后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追问这个合法吗?如果真明年产生劳动争议,这个申请有法律依据吗?
追答合法。此申请正是14条第二款中除外条款,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补签还支付双倍工资不呢?刚才有律师说要支付二倍工资,唉
追答不需要支付,现实中这种情形是不需要支付的。
何来欺骗?全属自愿!
追答因为你是被动签订合同,其实并不是情原签订的合同,就打个比喻:假入你想要进入某公司工作,但公司给你一份很不公平的合同,然后对你说,如果你想工作,就签订这份合同,如果你不签订这份合同,那么请你另寻出路,这个时候,很多人都要会签,而且也是你说的那种“情愿”,假设合同里面有很不公平的内容,也是你情愿签的,所以你认为这样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呢?其实,这样的合同就是一种欺骗手段,是无效的!
现在劳动关系存续,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补偿二倍工资啊?员工没有告公司,如果两年或一年后告公司,此项成功不啦?如果员工本人申请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不呢?谢谢
追答1、一年之后过了仲裁期,他主张也不会胜诉的。
2、劳动者不肯签,单位就应当跟他终止劳动关系,补签合同单位还继续用,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3、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