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08年4月1日我到公司上班,到10年3月1日公司与我补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08年5月1日至09年5月1日一年的劳动合同,一份是09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补偿了2年的社保,以现金形式给我的,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说明以前的所有赔偿结清。签订日期都是2010.3.1现在公司想辞退我,我能要求以前的双倍工资吗,还有什么其他补偿吗?我应该怎么办?急!!

第1个回答  2013-11-2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你与单位未签订合同的,可以申请双倍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8-03
你这种情况不太好说,因为你已经与单位签订了一份说明以前所有补偿全部结清的协议,这样的话,就说明单位已经讲不出那个全都给你了;不过你的社会保险这一块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给你现金补偿了,你是可以主张让单位给你补缴保险的。
第3个回答  2013-11-25
这算是一个诡辩官司吧?!所有赔偿是指什么?没有具体说清,这是约定不明,因为劳动法类中赔偿金有好几种,但两倍工资算是补偿金?还是赔偿金?还是叫做两倍工资?你明白了吧?这算是违法解聘。但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所以你让他给你出证明是他不让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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