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项目部独立核算取得的收入,谁为纳税人?

如题所述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湖南某县“三建”公司2005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随后以“三建”公司的名义成立工程项目部,汪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工程项目部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三建”公司不论工程盈亏,一律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汪某定额收取管理费。2006年4月,“三建”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了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并声称该工程税收应当由汪某个人承担。不久,汪某结算工程价款430万元后不知去向,税款分文未缴,税务机关转而直接向“三建”公司进行追缴。该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是谁?税务机关为何向“三建”公司追缴税款?

专业解答

该工程项目部是以“三建”公司名义成立的,代表“三建”公司对外经营,属于“三建”公司内设临时机构。我国《建筑法》规定:承包的工程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如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三建”公司将接受建筑任务转交给项目部不属于转包或分包行为,而是一种内部承包行为,仍应由“三建”公司承担纳税义务。退一步讲,即使“三建”公司与汪某的承包认定为分包或转包关系,“三建”公司仍属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在营业税纳税问题上是难逃干系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从上述情况可知,“三建”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应当对承包人税款负纳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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