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第九条关于投资人如何界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关于“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是集团公司,其子公司具备“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资质和条件,是否属于该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请权威专家解疑释惑!谢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此种情形可以不进行和招标。现在请问:关于“投资人”的界定,如果投资人是集团公司,其子公司(都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具备“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资质和条件,是否属于该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请权威专家解疑释惑!谢谢!

可以不进行招标范围有不少情况
和你不相关的简单和你说下:一般都是涉及到设计到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扶贫以工代赈、技术造型有特殊要求、采用特定专利、停建缓建后复建、在建工程追加附属或主层加层,承包人未变。
还有一条规定: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也就是说出资人是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自己建可以不招标
但是集团公司出资,子公司还是需要进行招标的,你们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找俩配合单位来弄一下就行了,程序还是要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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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9
三个月,由投标日起计. 招标文件中另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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