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关于“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是集团公司,其子公司具备“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资质和条件,是否属于该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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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此种情形可以不进行和招标。现在请问:关于“投资人”的界定,如果投资人是集团公司,其子公司(都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具备“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资质和条件,是否属于该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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