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一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我遇到的情况是这样:业主方在项目的前期对管线进行了招标,选定某供应商作为中标人;而后期项目追加了很多管线的用量,业主方以抢工期为由按中标供应商的报价继续采购。
问题:这种后续采购不通过招标,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

首先确定是否合法第一条就是它是否取得当地招投标办的许可。
一般来说,追加或者改变工程量,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10%,不用重新招投标是在许可范围之内的。
若是其它情况,由招投标办进行认定。招投标办具体流程是让招标人出具相关单位变更建设内容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变更或追加建设内容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整个项目或者变更部分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并不是单独的仅仅依据你所述的那一条规定。

补充一下,业主没有权力去说自己依据什么不招投标,项目业主职能依据当地招投标办的意见是否进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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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26
这是明显要规避后期工程招标,但是不是违规,还是要看上级监督部门怎么查,能查出幕后的利益链,这条也保护不了业主和中标人,但是查不出的话也没办法,至少表面上或者技术上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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