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我遇到的情况是这样:业主方在项目的前期对管线进行了招标,选定某供应商作为中标人;而后期项目追加了很多管线的用量,业主方以抢工期为由按中标供应商的报价继续采购。问题:这种后续采购不通过招标,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