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详解

业主自来水公司有施工资质,要在开发区建一水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规定,不招标自已施工,对否?
补充:自来水公司是国企,新水厂服务整个开发区不是自来水公司自用,建设资金财政拨给,新水厂设备公开招标,土建施工自来水公司自己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详细解释:
  1. 采购人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采购人”本质上应当为招标人,因为具备不招标的条件,才将其称为“采购人”,其外延内涵应当与招标人一致。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条例中采购人的种类也应当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法人包括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 其中,企业法人包括公司、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这其中,公司从组织形式方面可以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从所有制角度 又可以划分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含国有独 资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其他组织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2. “自行”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的“自行”是判断是否满足不招标条件的关键。所谓的“自行”是指可以独立自主,依靠自身能力实现项目意图和目的。需要说明的是,采购人的“自行”能力仅限于采购人本身,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 其他单位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能力的,不代表采购人“自行”具备这些能力。
  3. “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认定
  此处的“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是跟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相对应的,“建设”是指能够完成工程项目,“生产”是指可以加工、制造设备材料, “提供”是指可以提供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在认定“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的,采购人自行承担时,也应当具备;
  (2)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分别由不同主体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即使满足自行承担的条件,也不能同时承担;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不限于特定的资金来源,也不限于自己使用,包括采购人经营或出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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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8

第2个回答  2012-12-11
就你问题情况看如下:
1、首先,业主是自来水厂,有施工资质,要在开发区新建一水厂,那么自来水厂有什么资质呢?
土建,设备,电力,还有其他的所有需要用到的资质(厂房自己起,电路自己拉,但是设备也自己生产么?),一个自来水厂不可能全部都有,所以完全否了该条规定的自行建设,生产。
2、业主自来水厂的新建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的,非政府下级单位,完全是民营企业的话,那你想谁来施工,采购谁的设备当然你说算,但是毕竟自来水是民生工程,在台面上要交代得过去,所以招投标程序这个是避免不了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这个问题,最关键地方就是“资金来源”,因为属于政府“城建资金”拨付,对自来水公司而言,属于外来资金,而不是自来水公司自由或自筹资金,所以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来进行,而不能由自来水自己来做土建施工。

因为财政拨款时候要对工程资金进行审核,首先是建委和国资委的立项批复、“招标手续”。没有这些,财政不会将该项目进行审核拨付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12-11
2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招标是什么意思 0-- 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0--傅炫幄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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