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规定

如题所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归纳为5种: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和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
对于这5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具体分为三档:
一般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初五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聚众实施这些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单位秩序
具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单位。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有暴力手段,也有非暴力手段。行为结果要造成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如果行为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了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可以不予处罚;如果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可能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和组织非法聚集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
具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共场所的概念,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聚集的场所,比如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等,还有是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比如礼堂、食堂、游泳池、宾馆、饭店等。
其次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具体行为包括:
第1类是故意违反公共场所的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
第2类是阻止或者是抗拒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第3类是在公共场所的人群聚集地进行煽动性的演讲、游说、静坐、示威等;
第4类呢就是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它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两个方面。
具体的行为有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叫嚣,辱骂,大声喧哗;还有拒不支付车费,携带危险物品乘车,进入专门的驾驶舱、驾驶座等区域等不遵守乘坐的规则,拒不听从管理、劝阻等等。
这里所说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交车、公共汽车、电车、火车、大中型的出租车、船舶、地铁、民用飞机等等,特指的是正在运营当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停止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在此列。
四、防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我们这里所说的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为了个人目的拦截交通工具,这里的交通工具不仅指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人使用的交通工具。
具体的行为就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天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和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一个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面,一个是在路面不让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一个指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一个指的是一般的交通工具,具体行为也有很大的区别。
五、破坏选举秩序。
破坏选举秩序侵犯的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的正常秩序,具体有三个方面的意思:
1.依法进行的选举,包括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到最基层的村居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
2.选举活动,指的是从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的选举过程;
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选民和被选举的代表还包括选举工作人员。
3.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方式有很多:有用暴力手段的,就是对相关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或者捣乱选举场所,毁坏选举设施;有用威胁手段,就是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要挟相关人员;有用欺骗手段的,就是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也有用贿赂的手段,就是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的物质利益,甚至女色勾引收买相关人员;还有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情况资料等选举文件的;也有虚报选举票数的;还有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资料,在选票和名单上面涂写侮辱性的词句,对持有不同意见的选民进行打击报复等其他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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