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2项的内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3-28
1.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2项,将受到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2项,将受到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2项,将受到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2项,将受到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5.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2项,将受到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6.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首要分子将受到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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