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基本人权都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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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
  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的背后有民主主义.两主义的融合,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Liberal Democracy)。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行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还有,自由主义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
  但即使维持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也有修正个别规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个别人权的规定,只要没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
  以下对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加以说明。
  尊重基本人权
  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自由主义的表现.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基本人权在第3章具体地列举出来.在该章所列举的,是在宪法上受保障的人权.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私隐权等)为了避免权力肆意行使而压抑个人的人权,统治机构于是设定至不使权力集中至一个机构(三权分立,地方自治);为了不使个人受到摧残,宪法就以自由主义为原则设立出来。
  尊重基本人权,在旧时,就是要尽可能地人类的自由思想与活动,是以这样的自由主义作为基调而成的政治理念.作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义,就意味从依据国家权力而作出压制中得来的自由.为了把这种从国家而来的自由展示出来,许多时称立宪主义,这是在对国家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来.在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中,排除籍国家权力而来的强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来说,是市民自由的扩大;经济上来说,是维持自由政策;更进一步来说,正因为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随着个人变成集体,自由主义被把握着为决定国家应走的路向.在日本国宪法,国家组织的规定和国民主权的考虑相互关连,沿袭着自由主义。
  在现代,由于初期实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了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着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制中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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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3
尊重基本人权
  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自由主义的表现.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基本人权在第3章具体地列举出来.在该章所列举的,是在宪法上受保障的人权.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私隐权等)为了避免权力肆意行使而压抑个人的人权,统治机构于是设定至不使权力集中至一个机构(三权分立,地方自治);为了不使个人受到摧残,宪法就以自由主义为原则设立出来。
  尊重基本人权,在旧时,就是要尽可能地人类的自由思想与活动,是以这样的自由主义作为基调而成的政治理念.作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义,就意味从依据国家权力而作出压制中得来的自由.为了把这种从国家而来的自由展示出来,许多时称立宪主义,这是在对国家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来.在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中,排除籍国家权力而来的强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来说,是市民自由的扩大;经济上来说,是维持自由政策;更进一步来说,正因为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随着个人变成集体,自由主义被把握着为决定国家应走的路向.在日本国宪法,国家组织的规定和国民主权的考虑相互关连,沿袭着自由主义。
  在现代,由于初期实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了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着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制中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
第2个回答  2013-08-13
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国民必备的条件】
  日本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一条 【基本人权的享有】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第十二条 【保持自由、权利的责任,禁止滥用自由、权利】
  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第十三条 【尊重个人,追求幸福权、公共福利】
  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十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贵族,荣誉】
  ① 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② 华族以及其他贵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认。
  ③ 荣誉、勋章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授予,概不附带任何特权。授予的荣誉称号,其效力只限于现有者和将接受者一代。
  第十五条 【公务员的选定罢免权,公务员的本质,普选和秘密投票的保障】
  ① 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② 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人服务。
  ③ 关于公务员的选举,由成年人普选保障。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选保障。
  ④ 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不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请愿权】
  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 【国家及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 【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又,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十九条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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