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问题

资料:天皇是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以此宪法之条规行使之.
天皇统帅陆海军.

材料中的宪法内容对日本的国家政策造成了什么影响?

第1个回答  2009-04-21
说明了日本虽然经过明治维新走上了资本主义的道路,但因为明治维新时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资产阶级没有成为强有力的领导阶级,领导阶级是以中下层武士为主的握有实权的倒幕派,所以还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势力。比较典型的就是上述材料中提到的在政治上还是实行天皇专制制度。而随着经济军事实力的日本竭力推行军国主义,在迈入帝国主义时日本的特点就是“带军事封建性的帝国主义”。到了20世纪前期军国主义就发展成法西斯专政。又因为法西斯专政的本质就是“对内独裁,对外扩张”,所以日本注定是会掀起一场世界大战的。
第2个回答  2009-04-22
确立了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利,绝对效忠与天皇。为以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奠定基础。
第3个回答  2009-04-22
在1889年,由伊藤博文编撰,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由于在明治时代颁行,故又名明治宪法。这套宪法虽强化了天皇的政治权力,但却是日本首部现代化的宪法,在宪法中虽没有三权分立,司法置于行政之下,军部由天皇直接掌管,国会权力有限;但初创了国会制,下议院由民选产生.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在亚洲诸国中,该部宪法的历史仅次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奥斯曼帝国宪法》,在东亚范围内,则是首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奥斯曼帝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功能,因此可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首部真正得到实行的近代宪法。或许与宪法发布敕令上提到的“不可磨灭之大典”有关,在制定日本国宪法前的大半个世纪里,这部宪法没有经历任何修改或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该部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的要素,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编辑]立宪主义的要素
帝国宪法中具备如下一些立宪主义的要素。
宪法第2章保障臣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权利,但其前提是上述权利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留。
上述权利,是天皇恩赐给臣民的权利。但在日本国宪法中,这些权利是永久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此外,旧宪法中规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或“在法律范围内”,上述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保留”或“安定秩序”的概念。这一点也与日本国宪法不同,后者仅仅规定了“社会公众的福利”是限制基本人权的唯一要素。但是,也有一种学说认为,日本现行宪法根据“社会公众的福利”对人权的限制也是一种根据法律的限制,因此与旧宪法相比,只是限制程度有差异,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从这种立场出发,旧宪法作为一国基本大法,明文规定了基本人权,这一点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可被认为是相当超前的。
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控,司法权由法院支配。
宪法第3章规定设立帝国议会,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
帝国议会具有法律的同意权,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等带有法律保留的内容,未经帝国议会同意不得变更。另外,帝国议会也有法案提出权和预算同意权,可以通过审议预算来监督行政权力。此外,也有条件地具有上奏权和建议权(尽管最终需要天皇的认可和国务大臣的署名,但议会可以通过行使建议权对政策进行事实上的参与。)。
宪法第4章规定,天皇的行为应得到国务大臣的辅助。(大臣责任制或大臣进言制)。
关于内阁或内阁总理大臣的规定,主要见诸内阁官制。内阁总理大臣虽然位居国务大臣之首,但其地位与各大臣平等,也没有对其他国务大臣的指挥监督权或任免权,因此在表面上其权限并不大。[5]但是,内阁总理大臣具有机务奏宣权(奏请并宣读天皇的许可的权限)以及对国务大臣的奏荐权(奏请天皇任命的权限),因此在实际上仍具有强大的权力。
确立了司法权的独立。
司法权由天皇授权给法院行使,这意味着司法权的独立。另外,日本采用了欧洲大陆型的司法制度,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不是由司法法院,而是由专门的行政法院管辖。关于这一制度的依据,可以参考伊藤博文编写的《宪法义解》,书中提到行政权也需要从司法权中独立出来。
[编辑]国体的要素
旧宪法中国体的要素如下:
接受皇祖皇宗“天壤无穷之宏谟”的神意,根据天皇继承“国家统治大权”的上谕,天皇被置于国家元首和统治权的总揽者的地位。所谓“国体”,就是规定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
从法理上将天皇统治权进行正当化的国体论主要由两个类别。一种是宪法起草者之一井上毅等人主导的国体论,另一种是高山樗牛、井上哲次郎等人主导的“家秩序国体论”。宪法制定之初,以前者为主流观点,但在甲午战争和天皇机关说事件之后,后者的学说渐渐成为国家权威的通说。
天皇拥有被称为“天皇大权”的广泛权限。
例如根据独立命令而制定法规的权力(第9条)、缔结条约(第13条)等不受议会制约而行使的权力等,在其他君主立宪制国家找不到类似的规定。另外,虽说是天皇的权限,但在实践中,往往是内阁经过天皇了解许可后代为行使其权限。
帝国议会并非立法机关,而只是天皇立法的辅助机关。
议会作为立法辅助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天皇的许可和国务大臣的署名。另外,天皇也保留了发布紧急敕令和独立命令的权限。而帝国议会也没有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
作为帝国议会的一部分,由非民选产生的贵族院行使与众议院几乎同等的权限。
作为制约内阁的机构,设置了枢密院等机关。
此外,还有元老、重臣会议、御前会议等未经法律规定的众多议事机关。
独立天皇的统帅权,规定陆海军不对议会负责。
采取皇室自律主义,将皇室典范等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从宪法典中割裂出来,使得议会无法干预。
宫中(皇室、宫内省、内大臣府)与府中(政府)的分离是基本原则,互不干涉。但是,执掌宫中事务的内大臣往往在内阁总理大臣的推选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宫中与府中的界线也并非完全清晰可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