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基本要素

如题所述

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独特性体现在其结合了立宪主义与国体论的元素,既设立了议会制度,又在权力分配上有所制约。


立宪主义要素体现在宪法中,如第2章保障了言论、结社和通信权,这些权利被视为永久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但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即存在“法律保留”概念。尽管与现行日本国宪法有所不同,旧宪法在规定基本人权的限制上被认为是超前的,尽管限制程度有所差异。


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掌握,行政权由国务大臣管理,司法权独立于天皇,由法院行使。帝国议会拥有法律同意权,包括对臣民权利变更、法案提出和预算审议等权力。


国体要素方面,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根据神意和“天皇大权”,享有不受议会制约的广泛权限。议会作为辅助机关,制定法律需天皇许可和大臣署名,且有紧急敕令发布权,贵族院在某些方面享有与众议院平等的权限。


同时,国体论强调皇权至上,议会并非立法主体,而是天皇立法的辅助,如枢密院等机构作为制约内阁的手段。皇室自律主义和宫中与府中的分离原则,限制了议会对皇室事务的干预。




扩展资料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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