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确定,我记得行政诉讼中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是行政机关,是确定的

我疑惑的是其他的民事、刑事又是如何的,是不是也是确定的,要么被告要么原告,还有一个说法是什么举证倒置,举证倒置是把举证责任推给对方的意思吧

您好:

  一、民事上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法律上所倡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条文就是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法条。

  2、如您所说为了倡导证明的公证、公平(主要针对主张某一事实的当事人不可能举证或者难以举证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譬如《侵权责任法》
  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本需要“主张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者证明相关事实,但是一般受害者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法律为了公平、公正就规定了环境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

  二、刑事上“举证责任”
  刑事上绝大多数或者说是接近全部的案件事实都需要“公权力机关"( 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检察院要向法院证明相关的案件事实。
  但是刑法上也存在“举证责任的倒置”,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
  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对于该罪名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证明其财产来源合法,而不是要求检察机关证明其财产来源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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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05
谁主张权利谁举证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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