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没有395条,民事诉讼法总共二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的亮点:
一、新增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引领督导社会诚信,有助于在公益保护领域提高司法公信力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已呼吁良久,公益诉讼制度引进,有助于唤起全民监督意识,唤起全民大局意识,鼓舞全民守法意识,利于惩戒侵害公益行为,利于构筑公益维护体系,利于律师业拓展业务领域,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立案不予受理,必须出具书面裁定—有效化解立案难问题,有助于在立案环节提高司法公信力
旧民诉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但对法院是否必须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并无强制性规定。此问题看似属于细节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导致法院普遍通过口头告知不予立案决定,而拒绝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导致当事人无法提起上诉,进而无法维护自身的立案权利。
新民诉法第123条规定: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此条规定,以程序细节问题作为切入点,有效解决了困扰实务界多年的难题,使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能够顺畅行使,对解决立案难这一司法“顽疾”,颇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民事诉讼法》九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