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仲裁有胜算吗

如题所述

有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一般胜诉几率很大,实际操作中还要看所属的岗位和薪资结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为带薪休假。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具体如下:
1、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自己的产假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即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如果是销售岗位,销售提成一般不计入产假前工资标准。
产假前工资应当包括正常出勤的工资,即加班费之外的全部工资。
绩效工资一般计入产假前工资标准核算生育津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8809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产假工资是否包含绩效工资。法院认为产假工资为劳动者产假前的平均工资,绩效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广利公司主张计算产假工资不应包括绩效工资没有依据。
销售提成一般不会计入产假前工资标准核算生育津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6033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杜某的销售提成是否计入本人“产假前工资”,法院认为销售提成虽系杜某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计发与以劳动力付出为对价的其他工资不同,销售提成是以杜某的劳动成果为对价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并非杜某履行基本出勤义务即可期待的工资报酬,因此销售提成不应计入杜某产假前工资标准核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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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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