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责任章节中,对特许经营者和授权主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特许经营者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授权主体实施临时接管,该特许经营者在接下来的三年内将被禁止在省内继续进行风景名胜区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者若违反本办法,如破坏特有景观或违反景区规划,将面临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以及最高3万元的罚款,严重者将撤销特许经营权。具体包括破坏景观价值、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等行为。

对于未能按期实施开发计划、不缴特许权使用费、擅自处分资源或变更经营内容等违规行为,同样会受到罚款甚至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处罚。同时,擅自停业或经营设施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也将受到严厉处理。

对于授权主体,如果在规划批准前进行特许经营、授予不符合条件的特许权或违反招投标程序,将面临上级机关的纠正和行政处分。政府和相关部门未能履行或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资源破坏或权益侵害,相关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对于特许经营授权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特许经营的合法性和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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