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为确保规范风景名胜区的开发经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及特许经营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此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项目特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涵盖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如车队、船队、游路和索道等,还包括漂流服务以及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但宗教活动场所不在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内。

第四条强调,风景名胜区需依法编制规划,未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禁止开发和实施特许经营。项目实施需符合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指出,风景名胜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得违规出让或变相出让。国家投资形成的特许经营范围内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国家。经过评估,可采取作价入股或租赁方式由特许经营者管理。

第六条规定,特许经营者在特许期间在特许范围内新增的人文景观和其他设施,在特许期满或终止后,将无偿归政府所有。

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为市(州、地)或县(市)政府,或者指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指导和监督,而具体实施和管理则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各自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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