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户窗改门,做便利店,需要征得楼上所有居民同意吗

如题所述

首先住户将窗户改成大门属于私自改变墙体使用功能,属于违法行为。其次住宅房屋不能随意用作营业使用,若住房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那么最好征得楼上居民等相关业主的同意。

一、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由上述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业主是不能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但如果改变了,就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包括楼上住户、邻居等。

扩展资料:

房屋改建相关规定:房屋改建事先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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