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楼下的租户要开一个200多平的火锅酒店,楼上的居民表示强烈反对,一怕火灾二怕油烟三怕扰民四怕堵下水道。集体找了物业,物业答复说他们作为服务部门无权干涉商铺的用途,等于坐视不管。诚请相关专家回答一下,对于这类居民楼底下经营餐饮的行为是否有一种类似需要征求楼上居民同意的法律条款?谢谢了!
目前那个门面正在装修中,但是相关的手续都还没办好。作为楼上的住户,有什么办法可以合法阻止它的开张?
小区楼下的门头房不经过楼上居民的同意就做餐饮行业,必须确定这个门头房是不是该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如果是该小区物业共用部位,业主可以不同意。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扩展资料: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4)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益阳门户网-《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