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函抬头写错,评标委员会可以不给予投标人澄清机会吗?

您好,我公司在投标函的抬头处误将招标人名称填写为投标人的名称。尽管是最低价投标人,可是因为这个错误被评标委员会废标。她们说投标函文件是实质性内容,所以投标函抬头错误不能被澄清。可是我们认为投标函整体并不是实质性内容,对投标函抬头错误进行澄清也不会改变任何实质性内容。想请教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开标时仅在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才有权澄清,投标人无权主动澄清。投标函抬头写错,连招标单位是谁都没弄明白,这种低级错误不算废标算什么?谁做的标书可以卷铺盖卷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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