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函报价没按招标文件要求写到小数点后两位能澄清修正吗?

如题所述

能。
投标价格是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也是评审因素中的核心内容。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人的疏忽,经常出现投标报价遗漏、书写错误、前后不一等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报价错误进行修正的必要性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由于工作量较大,有时会出现投标报价计算错误、单价及合价遗漏、前后表述不一等问题。甚至有的投标人利用不平衡报价漏洞恶意投标,如果带着这些问题进入评审阶段,投标人一旦中标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势必会纷争不断,难以正常履行合同。
因此,开标后的初步评审阶段有必要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格问题由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乃至评标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以避免投标人因较高的错误报价丧失竞争优势或因错误的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而拒签合同等现象的发生。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最终报价的载体是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是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时宣读其内容、用来表明投标实质性内容信息的提纲挈领的概括性制表,一般包括投标报价、施工工期(交货日期、服务期限)、投标保证金及投标有效期等主要实质性内容。
投标函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为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所做的概括性说明和承诺的函件,位于投标文件的首要位置。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单独封装。
对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存在问题给予修正,属于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正的范畴,而非实质性变更。除此之外,其他的如施工工期(交货日期、服务期限)、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则不得改变,否则会被认定为没有响应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将以无效投标论处。
对于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报价中出现前后不一等错误情形,其修正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虽然不同,但是对投标报价出现错误时的修正条文有着极其相似、一脉相承的描述,并且都是基于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的最终投标总价而言的修正。
在投标投标活动中,通常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错误修正都有具体的约定方式,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尊重投标人的真实意思,采用符合逻辑、符合习惯和符合常理的思维方式选择合格的中标人。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1.对于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投标报价的大小写不一致的修正
投标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先是依据自身的成本费用,分析竞争对手、市场状况以及采购人可能接受的价格等因素,制定出各子项目的投标单价,加总合计求得投标总报价,最后在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得以体现。按照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投标报价的大小写相同与否分为3种基本情形:大写正确小写错误、小写正确大写错误、大小写均错误,与此对应的投标报价修正也有3种不同情形。
1.1 大写正确并与分项合计一致、小写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小写金额。
案例: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投标报价同时要以大写文字和小写数字表示,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小写文字被篡改引起的争议。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投标价大写为柒仟肆佰捌拾贰万元、与分项合计一致,小写金额为7482000元,很明显小写的投标价少写了一个0,按照“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价小写应为74820000元。这种修正方法最为多见,也最易被人们所理解。
1.2 小写正确并与分项合计一致、大写错误,应以反映投标人真实意图小写报价修正大写投标报价。
1.3 大小写不一致、并均与分项合计不一致,难以判定真实意图的以最终报价为准。
2. 对于投标文件中相应报价部分与投标一览表或投标函报价不一致时的修正
开标一览表与投标函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要约,是投标文件中最核心的内容,而投标文件中包括分项报价等其他文件属于辅助性投标文件。当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合计与投标一览表或投标函报价不一致时,应以确认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按照逆向程序对各分项报价进行修正。
2.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为准。
2.2 分部分项或子项目的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修改单价。
2.3 分部分项或单项的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改总价金额。
3.对于总价合同可以不对投标文件中错误的报价组成部分进行修正
当采用总价合同履约时,如果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存在问题或对其修正后经过投标人确认,基于开标一览表与投标函优先的原则,投标文件中其他价格构成体系尽管与之存在前后矛盾也将都不是问题。因为总价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和总价不会变,除约定的合同范围调整、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总价之外,其他风险则由投标人承担,对其分项价格修正并不影响按照签约合同价格予以结算,所以没有必要对总价合同投标文件中分项组成部分的计价问题进行修正。
由于不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上存在差异,对投标报价前后不一问题修正时有的违背投标人真实意图、有的则按否决投标处理,由此引发的投诉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科学地对报价问题予以修正,修正后的价格只有经投标人确认后才能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修正结果的投标无效,但其并不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采购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投标人综合各方面考量因素最终认定的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出现错误时进行评审修正,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势必为合同履行中减少潜在的经济纠纷、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福音。
在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时,不宜孤立、机械地照搬适用,而应结合整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全面、准确、系统的分析,从而不至于被法律条文表面的文字意思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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