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的员工都是现在工作的公司招聘的员工,可是公司让80%的员工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说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外派到招聘公司的员工,而这些员工却为招聘公司工作,而且至始至终都没有换过其他公司工作,即使在公司工作10年的员工也永远享受不了新劳动法的合法权益,永远与公司签订不了长期合同,如果向公司提出,公司会回答:“你不是和我公司签订的合同,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我公司的员工!”等等一系列的推脱之词,我们该如何捍卫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补充说明: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10年期间,该公司不断给员工更换劳务派遣公司,或是前两年直接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每次签3年,第三次就会让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从听说2008年新劳动法要实施了,就让员工又重新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从2007年12月底签的,并且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而且一签就5年,按照新劳动法的执行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那么我们的劳动合同就是一直到2012年再次签订合同才能按照新劳动法实行,也就是说2012年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也只能算与其签订第一次合同,一次5年,而5年后呢?岁数大了,公司还会再和你签订合同吗?所以我自认为新劳动法没有起到一点保护我们权益的作用,反而给一些企业留更多的劳动法漏洞,希望国家劳动部门能重视目前这个问题,因为作为劳动者能找到并热爱的工作很不容易,并且非常珍惜自己的工作,希望自己的辛苦能得到该有的回报!而不是看见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令劳动者更伤心~更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