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的劳动者为什么享受不了新劳动法中的合法权益?

我们单位的员工都是现在工作的公司招聘的员工,可是公司让80%的员工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说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外派到招聘公司的员工,而这些员工却为招聘公司工作,而且至始至终都没有换过其他公司工作,即使在公司工作10年的员工也永远享受不了新劳动法的合法权益,永远与公司签订不了长期合同,如果向公司提出,公司会回答:“你不是和我公司签订的合同,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我公司的员工!”等等一系列的推脱之词,我们该如何捍卫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补充说明: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10年期间,该公司不断给员工更换劳务派遣公司,或是前两年直接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每次签3年,第三次就会让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从听说2008年新劳动法要实施了,就让员工又重新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从2007年12月底签的,并且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而且一签就5年,按照新劳动法的执行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那么我们的劳动合同就是一直到2012年再次签订合同才能按照新劳动法实行,也就是说2012年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也只能算与其签订第一次合同,一次5年,而5年后呢?岁数大了,公司还会再和你签订合同吗?所以我自认为新劳动法没有起到一点保护我们权益的作用,反而给一些企业留更多的劳动法漏洞,希望国家劳动部门能重视目前这个问题,因为作为劳动者能找到并热爱的工作很不容易,并且非常珍惜自己的工作,希望自己的辛苦能得到该有的回报!而不是看见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令劳动者更伤心~更难过~

第1个回答  2009-12-31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并且你之前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发生合并或者更改法人之后不影响原来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继续生效。
第2个回答  2009-12-30
目前劳务派遣的形式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是合法的。这牵涉到我国劳动法的法律制度问题,只有国家从制度上有所修改,才能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现在的私营企业,几乎都不会和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退休后,依靠社会保险生活,企业不可能承担退休后的劳动者工资。
即使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想解除合同,仍然有很多办法。所以我个人认为不必太在乎合同的期限问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12-30
我和你们一样都是劳务派遣,而且我们还是国家企业都是这样,哎,没办法呀!
第4个回答  2010-01-0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就是您所工作的单位,不管换多少家劳务公司,您既然始终是在这家单位工作够十年,您就可以提出于用工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法》所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5个回答  2009-12-30
唉,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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