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表和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一、计划经济年代,招工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用工文件。上面记载有劳动者的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情况,有招工单位,招工单位的主管机关和劳动局同意接收录用该劳动者的意见,并盖有三个单位的红色印章。招工表直接表明劳动者的用工身份,影响劳动者的在岗待遇,直至退休待遇。这样的招工表与劳动合同一样,能够证明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二、国企老职工的招工表,以劳动局的审批意见为准,注明“劳动合同制”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职工;没有注明“劳动合同制”的,是无固定期限的职工。但是,无固定期限的职工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准。劳动合同的期限,有的是固定期限的,有的是无固定期限的。这几年刚进国企的新职工也有招工表,新职工的用工期限同样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准。无论是新职工,还是老职工都要受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三、对于国企来说,没有招工表的,劳动者参加工作的时间以参加社会保险的年月为准。没有社会保险有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准。没有生效日期的,以签订日期为准。两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都有的,以最早的时间为参加工作的时间。四、劳动合同的生效,以单位和职工签字盖章为准,劳动局的鉴证不是必要条件。当然,劳动局要求鉴证,也是可以理解的。劳动局鉴证的主要作用是审核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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