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员工更换用工单位后,不能与新派遣单位重新约定试用期,因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由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只能在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适用劳动合同法,即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设定试用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派遣员工在原派遣单位的服务期限已满,而新派遣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试用期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那么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被派遣员工与原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派遣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此外,如果被派遣员工在原派遣单位的试用期未满,而新派遣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被派遣员工在新派遣单位的试用期应从原派遣单位的试用期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被派遣员工在原派遣单位的试用期已满,而新派遣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约定试用期,那么被派遣员工在新派遣单位的服务期限应从原派遣单位的试用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更换劳务派遣单位后,员工跟随新派遣单位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但是,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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