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7-11
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拓宽公务员晋升的职业发展通道,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厘清,仅供参考。
1. 级别是职位因素与品位因素的统一。《公务员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这句话有两层含义。首先,级别与职务相对应,是能力和业绩的体现,这是职位因素。一定的职务层次必然对应一定的级别,职务晋升应当在级别晋升中体现。但是,级别同样要体现资历,这是品位因素。因此,公务员晋升职务可以带来级别晋升,不晋升职务也可以带来级别晋升。一定的职务层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同一职务层次内,年资高的人一般应当比年资浅的人职级高。
2. 级别应与待遇挂钩。级别能够为公务员带来物质上的激励,才能有效体现对其工作业绩与个人价值的肯定,并相应地为公务员带来职业满足感和社会地位的提升。也只有如此,级别的激励作用才能得到实现。级别与待遇挂钩,不仅要体现在工资收入上,也应当相应地体现在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上。此外,级别待遇的档差应合理设置,以强化级别晋升的激励作用,从而减少公务员对职务晋升的依赖。
3. 应扩大职务与职级的交叉范围,体现向基层倾斜原则。基层工作量大面广,但受县乡两级政权机构的规格所限,县级以下公务员普遍职级偏低。适当扩大基层公务员职级与职务的交叉范围,对一定级别以下公务员仅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允许少数优秀基层公务员的级别适当高于机构规格,有利于激励优秀人才长期稳定在基层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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