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公司要求的离职保密协议,请问时候合法,是否要有期限的?

1. 不带走载有海博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包括下列:凡记录海博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保守在任职期间所知悉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载体信息,不将这些载体及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2. 自离职之日起任何时候不侵犯海博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博公司的声誉,包括但不限于不发表,不传播有损于海博公司名誉的言论,不利用海博公司原有商业渠道或以海博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 在离职后仍应继续保守在海博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海博公司或虽属于第三方但海博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同样承担与在海博公司任职时一样的保密义务。4. 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若有破坏公司的行为,即使离职后,海博公司依然保留追究本人责任的权利,一经核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5. 原有的客户资源属海博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本人将不得以本人名义借由其他公司名义与原公司客户发生任何生意合作,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营利或从中获利。6.本承诺书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找到比较好的答案:关于“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具体明确作出规定:
1、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保密事项;
2、仅限于企业高级涉密管理人员;
3、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保密费)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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