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近要搬新厂,一部分员工不愿意跟去,向老板提出补偿,但老板说,新厂是名字跟法人没有变更,你不愿意过去就是说你不想在这里做,等同于自动辞职,没得补偿,而且要求各部门主管不得闹事不得向下线员工提及补偿事宜。大家都有签劳动合同,只是到期日期是6月30号,之后公司没有安排再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下线员工拿到补偿?劳动法对此有哪些规章制度保护吗?
注:公司要搬的地址已经跟现在的不是同一个市的,但是相隔也不是太远,约20分钟车程。
《劳动法》并未具体规定多少公里,不过给出了以下规定: 1、单位事先没有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就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时,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搬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随迁没有经济补偿。 3、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此后的实际履行当中工作地点也得以常态化固定。 4、企业搬迁,属于企业战略性、长期性的经营或办公场所的重大长期变更,势必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影响,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更。如果新的工作地点太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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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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