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如题所述

第二十四条 代理支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预算存款账户。根据同级财政机关填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开具的预算收入退还凭证,审核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四)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支出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上一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有关报表;定期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签证,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五)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按照国家税法协助征收机关扣收屡催不缴纳税人应缴的预算收入;
(六)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与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有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的情况,以及征收机关所收预算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指定收款国库;
(二)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财政机关规定的各级预算收入划分办法、范围和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要求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预算收入汇总更正的,有权拒绝受理;
(五)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预算资金的支拨,有权拒绝拨付;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应存入同级代理支库为财政开立的地方财政预算存款账户,所有的预算支出均通过此账户拨付。
第二十七条 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核手续,及时、准确地办理拨款、退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受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凭证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留有空白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及信、电汇凭证的第二联未加盖拨款专用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十)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
(十一)超预算的;
(十二)预算级次有误或所填科目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不符的。
第二十九条 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的,必须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报告,并在“柜面监督登记簿”的“其他事项”栏中注明,由国库主任(副主任)签字。
第三十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监督和管理。除按规定加强对退库申请书和预算收入退还书的要素进行审核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并将有关凭证退还签发机关:
(一)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拒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依据、退库申请书和原缴款凭证复印件的;
(六)超计划又无追加文件要求退库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第三十一条 代理支库除做好自身业务工作外,还应持上级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业务检查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辅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执行国库制度的情况。并配合上级国库部门对辖区内在国库业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代理支库应将检查辖区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在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每年对代理支库检查过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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