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如题所述

第三十二条 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十三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第三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人民银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
代理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情况简介。
分库对上述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明确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问题,具体填制内容由各分库确定。分库将上述审批资料按代理行归档保存。
商业银行凭“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和“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办理当年代理支库业务。“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分库留存,一份当地人民银行留存,一份代理行留存。
第三十八条 代理支库的年审。每年年度终了后,代理行必须在新年度一月底之前以该行正式文件形式,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审材料后,人民银行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对代理行的年审意见。
年审合格的,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代理行继续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的,经上一级人民银行颁发新的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并与其签定新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后,代理行方可继续办理国库业务。年审期间,不论代理行年审是否合格,在人民银行下发新年度代理资格证书前,其支库业务仍由原代理行办理。
年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国库业务量;
(二)年预算收、支情况;
(三)年内国库业务人员和主管国库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及变动情况;
(四)年内自身国库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内对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检查情况;
(六)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对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书面意见;
(七)年内审计、检查部门的审计、检查结论;
(八)年内国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十)今后改进和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 代理支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国库资金挪用、盗窃案件的;
(三)存在严重的税款延解、占压现象的;
(四)对财政、税务等部门签发的拨款、退库凭证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有连带责任的;
(五)国库业务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又无改进措施或改进无成效的;
(六)对自身或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第四十条 上一级人民银行建立“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将代理支库上报的年审资料,按年度、附“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后装订存档。并将代理支库的年审情况和违纪、违规、违法情况送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记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档案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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