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第四十四条 代理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按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以适当标准计付。具体计付标准和拨付办法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商定后,由当地财政拨付至人民银行,再由人民银行拨付至代理行。
商业银行经收预算收入计付代办业务费的标准、办法,由基层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 代办业务费主要用于代理行办理国库业务的机器、设备的配置,以及代办人员的培训、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罚款收入,应按规定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第四十七条 代理支库应按规范名称统一对外挂牌。其代理支库业务所用印章,由各分库按规定样式统一刻制。
第四十八条 代理支库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领取、下发。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由各分库印制,辖区内统一。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198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发布的《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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