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成立A公司,甲公司认缴450万,实缴200万;乙公司认缴450万,实缴50万;丙公司认缴100万,实缴0。现A公司发生重大事故需要赔偿1000万。问:三家股东方和A公司应怎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专业人士回答明确,最好附上相关依据,谢谢!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甲需要负的责任是450万,乙的责任是450万,丙公司的责任是100万。
司法解释2第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当A公司破产的时候,A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负责任,甲还需要负450-200=250万,乙还需要负450-50=400万,丙还需要负100万责任。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