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无过错,单位不与续签

我于2001年参加工作,合同是与劳动人才市场签定的。工作期间单位一共换过两个劳动人才市场与我们签定合同。现在合同是两年一签,今年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与续签了(到明年就满十年了)。工作期间我一直很优秀,并无什么过错。
请问这样可以获得什么赔偿?工作期间一直都有在买五险,失业后失业险怎么领取?这五险怎么去缴纳?
多谢!

律师答复:
1,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跟你续签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单位应当给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关于社保的问题,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要求单位按照你的实际工作年限补缴
3、如果因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导致你无法享受失业救济等,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你的损失。
以上意见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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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8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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