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我和公司组团去旅游,回来后公司要我回去上班,该怎么?

如题所述

1、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应该是正常工作时的工资待遇,但由于条例没有细化到原工资福利待遇都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所以各地执行不太一样,比如有的地方包括加班费、奖金、各种补贴等,有的地方则不包括,还有像广东省、上海规定是按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样就好计算了,如果伤前12个月工资中包括奖金、各种补贴等,那么,停工留薪期待遇就包括奖金、各种补贴等。所以,建议你问当地劳动部门当地的规定。
2、你的停工留薪期加上延长的到11月8日,在这个期间内,单位不应该也没有根据让你去上班,因为单位这样做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完全可以拒绝,如果单位以此理由扣工资,单位就违法了,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你仔细看看,延长最多可以是12个月呢,当然,要经过你说的“劳动局批准”。如果你的延长申请劳动局不再批了,而你还需要治疗不能上班的话,要有医生休假诊断证明,再休假就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而一般是病假待遇了,按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医生诊断证明确实还要治疗,劳动局应该还会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
4、治疗终结,也就是不再需要治疗了,伤情相对稳定,就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了。什么时候不再需要治疗了,伤情相对稳定呢?就是停工留薪期满,所以各地一般都规定,停工留薪期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问题补充的回答】每个人都想有完全之策,但是,有时候,我们只能争取尽可能好的结果,就是不能几方面都兼顾,要根据自己的需要有所取舍。
1、如果你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得到劳动局批准,你应该休假,如果你自己就觉得可以上班了,那就没必要申请延长了。如果劳动局没有批准,你就像现在这样继续上班。
如果单位“说因为治疗占用工作时间要扣钱”,你可以用《工伤保险条例》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和单位说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如果单位确实就扣钱了,你可以申请仲裁,有事实存在,劳动局怎么和稀泥。
2、是否辞职要等评定了伤残等级再做决定,在未做鉴定期间,你不用担心单位辞退你,如果单位辞退你就违法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要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你赔偿金。
3、如果你的单位各方面待遇都不错,你不愿意离开单位,我个人认为,值得忍的时候应该忍,但是这个忍是有限度的,被任意侵权是不能忍的,那就要该走什么程序就走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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